安合融信明日之星可转债套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补充协议(一)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22

安合融信明日之星可转债套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补充协议(一)

 

本协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证件(营业执照)名称:

证件(营业执照)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基金管理人: 安合融信(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高鹏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3号楼106室0022(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号A1座205室

邮编:266000

联系人:张倩

联系电话:13589281210

传真:-

邮箱:ahrx@holchcapital.com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邮编:210019

客户服务联系电话:025-83389988

传真:025-83387215

 

 

 

 

 


关于本基金降低止损线的特别风险提示

 

尊敬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补充协议生效前,如安合融信明日之星可转债套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已跌破止损线,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补充协议,即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可并同意本基金自原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净值首次跌破止损线日至本补充协议生效日期间,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止损线的情况下继续运作。

本基金设置止损线的目的在于本基金投资亏损达到预定数额时及时止损,防止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进一步扩大。降低止损线可能存在扩大基金份额持有人亏损金额的风险。

请您详细阅读本特别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您确认并签署本补充协议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本基金的运作情况,同意降低止损线,知晓可能存在的特别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和损失。


鉴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签署了《安合融信明日之星可转债套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经友好协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就原合同中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补充协议。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协议中的所有术语,其定义与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一、对原合同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合同内容

变更后的内容

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资

11、基金的预警及止损

为保护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设置预警线和止损线。

(1)预警线

本基金预警线为基金份额净值0.98元。

若T日基金份额净值高于止损线且不高于预警线(以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核对后的净值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以电话、短信、传真或邮件等通讯方式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提示风险。

(2)止损线

本基金止损线为基金份额净值0.97元。

若T日基金份额净值不高于止损线(以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核对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无论T+1日及之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高于止损线,自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T日基金份额净值一致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告知基金投资者并立即开始将本基金的全部资产进行不可逆的变现,基金管理人发布清盘公告,进入清算程序。如遇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资产被司法查封扣押冻结及其他无法处置的原因导致本基金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的,待资产可变现时,进行再次清算。为避免疑义,本基金根据本条款提前终止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基金止损机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监控并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后续操作。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即视为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义务,如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止损操作,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监管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因基金管理人未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止损机制进行止损操作,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本基金设置止损线,并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完成止损后基金份额净值不低于止损线,根据基金管理人变现操作的交易执行情况,本基金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止损线。

 

11、基金的预警及止损

为保护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设置预警线和止损线。

(1)预警线

本基金预警线为基金份额净值0.95元。

若T日基金份额净值高于止损线且不高于预警线(以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核对后的净值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以电话、短信、传真或邮件等通讯方式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提示风险。

(2)止损线

本基金止损线为基金份额净值0.9元。

若T日基金份额净值不高于止损线(以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核对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无论T+1日及之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高于止损线,自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T日基金份额净值一致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告知基金投资者并立即开始将本基金的全部资产进行不可逆的变现,基金管理人发布清盘公告,进入清算程序。如遇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资产被司法查封扣押冻结及其他无法处置的原因导致本基金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的,待资产可变现时,进行再次清算。为避免疑义,本基金根据本条款提前终止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基金止损机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监控并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后续操作。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即视为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义务,如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止损操作,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监管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因基金管理人未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止损机制进行止损操作,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本基金设置止损线,并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完成止损后基金份额净值不低于止损线,根据基金管理人变现操作的交易执行情况,本基金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止损线。

 

二、风险揭示

本基金降低了预警止损线。预警止损线可以在投资亏损达到预定数额时及时止损,避免形成更大的损失,其目的在于投资失误时把损失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降低预警止损线有扩大投资者亏损金额的风险。

 

三、补充协议的生效

1、补充协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合法签署;

2)基金管理人将《生效通知》(见附件一)告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以网站公告/邮件/电话或原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将本补充协议生效日告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2、本补充协议生效的特别条款:

1)本补充协议生效日以《生效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基金管理人对本补充协议生效日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2)本补充协议的生效日不早于基金管理人将《生效通知》通知到基金托管人的日期,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关于本补充协议生效事项,基金管理人负责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承担监督责任。

3、因基金管理人未妥善履行职责致使本补充协议不满足上述生效条件而无法生效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附则

1、基金管理人承诺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已合法合规并有效签署原合同和本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本补充协议生效件,并保证提供给基金托管人的本补充协议生效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3、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原合同约定履行备案变更手续等相关义务。

4、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中约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协议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仍以原合同内容为准。

5、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合融信明日之星可转债套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补充协议(一)》签署页

 

基金份额持有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安合融信(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附件

 

关于《**基金合同补充协议(X)》

生效通知(样本)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补充协议X)》(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涉及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已完成签署。经我公司审核确认,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章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签署过程合法合规,我公司就本补充协议生效日已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本补充协议的生效日为【】年【】月【】日。

本补充协议以纸质方式签署的,由基金托管人留存的各方签署完成的本补充协议原件一份已寄往贵司,快递公司为:                    ,快递单号为                      ;本补充协议以电子方式签署的,协议各方当事人均可于电子签署平台进行下载,电子签约平台为:                     

特此告知

 

管理人:【      】(公章)

  日期:           

 


安合融信(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7号汇海山庄39-1号

联系人:高女士 13012503616

邮箱:ahrx@holchcapita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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